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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登山、户外运动类活动的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时间:2020-05-15 点击:14877 来源:协会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组织开展登山、户外运动类活动的安全,防止意外发生,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由本会主办、承办的各项登山、户外运动类活动。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户外运动是在大自然中进行的以全民健身、休闲娱乐为目的大众化户外运动项目,它主要包括徒步、登山、攀岩、探洞、野营、定向、溯溪、探险等活动。

第三条 安全是户外运动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和基本条件,组织和参与登山、户外运动必须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第四条 切实做好登山、户外活动的组织工作,严格执行有关体育活动和登山运动的相关法规和与登山、户外运动技术、安全相关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组织高风险运动项目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活动的报批和报备

第五条 举行登山、户外运动类活动,实行备案登记制。

(一) 一般性小规模、短期大众化登山、户外运动类活动的发起,应当在活动实施前向市体育局申请备案登记;活动结束后,及时核销登记。

(二) 组织本地区内大型户外活动,应当在活动实施前的规定时效内向所在市或区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并向活动所在地公安、治安主管部门申请报批。

(三) 申请举行大型户外活动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1. 活动举办申请书;

2. 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 活动计划书,包含具体活动内容、线路图和安全工作方案等;

4. 参加活动参与者的保险合同文件;

5. 活动备用方案及与报批相关的其他所需文件。

第六条 其他户外活动组织者通过协会申办登山、户外运动类活动的规范。

(一) 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发起;

(二) 活动的发起单位须具有或聘请有两名以上获得户外运动资质证书人员,证书由市级以上户外运动协会颁发的户外运动指导员证书和红十字会颁发救护员资质证书;

(三) 组织活动时必须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户外运动指导员、救护员。其中,一名户外运动指导员和一名救护员最多可带领30名队员参与活动;

(四) 参与活动的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严重的障碍疾患及不适合参与活动的其它疾病;

(五) 配备符合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和应急装备;并提供活动的应急预案、备用方案等文件;

(六) 为每位参加活动的人员购买专业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

第七条 举办全国性和跨地区的登山、户外运动类活动,应按规定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在组织活动时,应准备充足的技术力量和物资保障,确保活动的安全。

第三章 户外团队及户外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 户外团队应设置户外运动指导员(领队或队长)制度。对所开展的登山、户外运动类活动由户外运动指导员(领队或队长)进行管理,活动参与成员应当服从户外运动指导员(领队或队长)的组织管理和指挥。

第九条 户外团队应当保持户外路线及活动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安全防范,妥善处理户外垃圾。活动举办地有具体环保和安全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条 高度重视开展各项活动的安全工作,防止和避免各种登山和户外运动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登山、户外运动类活动结束后,户外团队应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将户外活动的结果和活动过程中的意外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

第四章 户外活动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积极引导户外运动组织者加入协会,并要求其必须具有一项以上的户外运动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举办登山、户外运动、应急救护等安全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协助有关职能部门逐步建立规范的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活动安全管理规范机制,对协会会员和社会普通大众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会员未经批准或擅自开展以协会名义参与的户外活动,协会可责令其停止活动,并提出警告,满三次警告将取消其会员单位或会员的资格。

第十六条 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有需要组织登山、户外运动类活动时,可向协会寻求帮助和支持,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推荐或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户外运动指导员和安全的户外线路来协助活动的安全有序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安全管理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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