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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时间:2015-03-10 点击:3669 来源: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英文名称:Xiamen Mountaineering & Outdoor Spor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XMOA。

第二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是由厦门市从事登山户外运动的企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的宗旨:

1、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及厦门市的各项法律、法规;

2、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统一战线民间协会的职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

3、贯彻全民健身运动纲要的方针、政策、积极提倡和推广登山户外运动,培养造就优秀登山户外运动人才,为促进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的发展作出贡献;

4、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做好服务。推动会员之间、会员同政府和国内外登山户外运动界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厦门登山户外运动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单位为厦门市体育局。

第五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的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崎道886号430单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的业务范围:

1、为本市的登山户外运动提供规范化指引; 2、为登山户外运动爱好者提供相关咨询、会员培训等服务; 3、举办山地户外运动的相关体育赛事活动; 4、配合有关部门,针对市民的登山户外运动做好安全引导工作,并提供山地救援技术支持; 5、与中国登协及各省、市登协建立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 6、科学、规范地组织民间登山及户外活动; 7、承接政府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活动、赛事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协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凡承认协会章程,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为协会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在厦门市合法登记注册的从事登山户外运动相关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为协会团体会员。 会员的主体为厦门市各行业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户外运动的经合法登记的组织。 (三)个人会员:热爱登山户外运动,具备良好身体素质及一定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户外运动经历的成年人(在校学生除外),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履行入会手续,获得会员资格; (四)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颁发相应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协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优先得到协会提供的服务和给予的协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聘请名誉会长;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入会、退会会员,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重大事项决定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重大事项决定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5年一届。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出席各项重要活动,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建立兼合式党组织等方式,在本会推进党的覆盖、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厦门市登山户外行业(产业、领域)的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资金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优先提拔本会优秀中共正式党员担任重要岗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四十九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厦门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03月3日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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