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协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协会实际状况,特制定协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30000元/年
2、常务副会长:20000元/年
3、副会长:10000元/年
4、常务理事:5000元/年
5、理事:3000元/年
6、会员(单位):1000元/年
7、会员(个人):200元/年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会费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清。每年6月30日前入会的会员按年度计算会费;每年7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年度会费的一半计算。
三、会费开支范围
1、必要的办公支出;
2、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比赛活动、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3、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4、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协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会长审批。
3、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本办法经2014年02月23日厦门市登山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2014年02月23日